委托理财合同

时间:2024-09-21 15:17:29
【精】委托理财合同

【精】委托理财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委托理财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理财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双方同意,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资金帐号内资产交由甲方进行期货投资理财,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乙方资金帐户情况如下(以下简称理财帐户):开户期货经营机构:_________期货公司 (地址: );户名:_________;资金帐户:_________。

三、双方同意委托理财期限为壹年,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1年。

四、利润及利润率定义

1.利润=(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2.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五、合作权益

1.合作期内,乙方账户利润率为正时,甲方有权提成利润部分 30% 作为分红,分红后,乙方账户的剩余资金作为合作最新的期初资产(双方通过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确定);

2.分红方式:合作期内,如果乙方账户利润率为负,则在下月盈利时弥补后再计算利润率,只有在扣除上月的亏损之后甲方才能按约定比例分红。例如月初乙方账户资金为三十万,而本月亏损一万,则下月甲方应把乙方账户所亏一万赚回之后若再有盈余则甲方才能提成。

3.合作终止时,如果乙方账户利润率为正,则甲方有权提成利润部分 30% 作为分红;

4.合作期内,乙方进出资金必须经过甲方确定认可,但资金账户最低不能低于期初资产;双方每月月底分红一次 ;乙方须在每月月底的周末两天内把甲方应得利润分红打入甲方账户。

5.风险承担方式:.期货账户最终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风险,但甲方凭借自身的技术分析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争取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6. 乙方承诺,上述资产系乙方的自有资产或对该笔资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资金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该笔资产未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合作,并确保本协议履行期间该理财账户的资产的处分完全归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操作账户,否则造成的利润损失乙方要按30%的比例补偿给甲方。

7.本协议履行期间除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凡无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该理财账户总资产____%的违约金。

附则:本协议一经签署便具有法律效力。

六、其他

1.协议期满,合作终止;双方可视实际合作情况续约。

2.甲方违反协议,合作终止;

3.乙方违反协议,合作终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为充分发挥各方所长,实现共同发展,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在精诚合作、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甲 方:

乙 方:

第二条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 二○一七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三条 合作内容

合作范围: 中国a股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交易服务 。

合作金额: ¥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正 ) 。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期限为一年,即: 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

期满后,可续签协议共同决定延期。

第五条、合作模式

甲方委托乙方投资交易,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股票投资交易服务。

股票投资交易服务,使用甲方指定账户,由乙方全权控制、决策、执行。

根据投资服务费支付规则,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投资理财服务费。

第六条、支付结算

如果盈利增幅小于合作金额的10%,乙方不承诺、不收费、不担责。

投资理财服务费用,按照公式 合作金额 × 盈利增幅 × 30% 进行计算;并以合作金额为计算基数,以0%为起算点,每间隔30%的增幅分次支付。

甲方须于满足增幅条件时五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完当期投资理财服务费。

合同期满后,以终止日最近三个交易日收盘价均值为计算依据进行结算。

甲方须于合同终止日后十日历天内向乙方完全结清所有投资理财服务费。

第七条、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独占及排他的交易密码控制权,以及投资交易决策权和执行权。

甲方享有知情权和督察权,乙方须于每月五号前后三日内定期通报投资财务状况。

双方承担信息保密责任,不得透露任何有关合作、投资、财务等信息给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实际损失赔偿金 = 实际损失范围 × 200% + 信用保证金 100,000.00 元。

违约方确定承担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签约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合同期满,签约方可在十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 XX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此处隐藏14107个字……托理财纳入上述任何一种制度中予以规范和调整都有与现实实务的操作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实际上,委托理财合同是兼具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借贷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它集管理、委托、融资于一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合同类型,其法律性质和内容可以从监管层面上予以适当的指引,但是不宜过多强制性地干预。但是为了减少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作为主导格式合同拟订一方的金融机构应该尽可能将合同的要素规制清晰,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投资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并应严格遵守既有的有关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来披露相关信息和保障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彻底杜绝“霸王条款”现象发生。

司法机关裁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正因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通过合同来约定和规范,故司法机关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应充分尊重既有的委托理财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在平衡银行与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关系上,不宜简单地从消费者(投资者)是弱者的出发点来推定和裁判,尤其是对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更加应该持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宜否定合同或认定专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法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进行界定效力问题从而达到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案裁判否定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情况而做出的裁判。司法实践中在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上最易于发生争议的是,合同中有关理财收益的保底问题。如果委托理财合同有保底收益条款时,合同是否有效,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20xx年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所出判决书,河北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人(投资人,河北社会保障厅)将资金交付受托人(投资机构,亚洲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本应是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法律关系),却因合同中存在了固定本息回报保底条款,并说明超额部分归属受托人所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列协议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机构业务,本案中的受托人亚洲证券公司是不具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因此上述系列协议无效。固定本息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成为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因此被法律判定为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也沿袭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观点,但是也仅规定“原则上不予以保护”。银行监管机构对于“保证收益”问题有一定的规范,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这里也强调了不得“无条件”地对收益进行保底,其内容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精神是一致的。该文件还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做了明晰,即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并理性平衡银行与客户利益关系。近年来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所谓的理财“飞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虽然不是员工擅自代售未经银行许可的理财产品,但是员工与客户的私人交易易于被解读为银行行为,其性质上有类似私售理财产品的某些特点。为此,银行需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员工未经银行许可而擅自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首先,应强化理财业务的销售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强化员工的制度观念和内控观念,要求员工严格按制度和规程来处理每一笔业务。再次,要建立对于理财销售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各种业务票证、交易记录均应有常态化的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此外,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教育和辅导机制,提醒、警示消费者(投资者)陷入“飞单”或未经银行许可的其他销售陷阱中。

消费者应理性识别、应对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和责任。现代化的投资方式使得消费者使用手中的资金进行资产有效化增值,所以委托理财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仍有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深入,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缺乏一定的认识。消费者应主动加强理财风险意识,不能盲目接受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销售鼓动,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理性地选择理财产品;要认真地了解和把握特定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理财资金的投向、预期收益率、主要风险等。

委托理财合同15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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