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汇编九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抵押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抵押合同 篇1出租人:
承租人:租赁合同(三) 与
在广州市海珠区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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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释义………………………………………………………… 3
第二条反商业贿赂………………………………………………… 3
第三条租赁物权属………………………………………………… 4
第四条租期及租赁物交付…………………………………………
第五条租金………………………………………………………… 5
第六条租赁物业维修责任及返还要求…………………………… 6
第七条转让和转租…………………………………………………
第八条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九条合同解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 释义
本合同中,双方均认可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 本合同及甲、乙双方经共同签署而作出的对本合同之补充、修
正或解释等特别约定;
“标的物业” 指 位于市路号 层 房位臵之房屋及“租赁物业”
“租赁物”
“标的区域” 指 标的物业内,乙方所承租的部分,即 ,及该部分所应享“租赁区域” 有的标的物业之附属区域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地
下餐厅、员工宿舍、仓库、办公室、电梯、消防泵房、热水泵房、
配电房等)。租赁面积为平方米。(详见附件《建筑物平面
图》)
“一切损失” 指 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装修损失,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律师 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 其附属房屋、公共分摊物业、房屋外墙、屋顶、场地院落及必要的进出口、
汽车通道等。
“经营损失” 指 按每日2万元计算
“装修损失” 指 按装修发票总额除以10年均摊值乘以未履行合同年数
二 反商业贿赂
2.1 在与乙方洽谈、签约过程中,甲方不得主动或被动的向乙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任何
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暗中向乙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金钱、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或是进行其它的贿赂行为。
2.2 甲方违反第2.1条的,乙方有权:
a 直接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须额外向乙方按照本合
同第10.3条的约定进行赔偿;
b 不解除合同,甲方按当年租金总额向乙方进行赔偿。
c 向有权机关举报甲方的行为。
2.3 乙方反商业贿赂举报,甲方可随时通过该举报邮箱反映乙
方工作人员之索贿行为。
三 租赁物状况
3.1甲方承诺并保证如下事项:
a.标的物业(包括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除本合同3.2披露情况外,未设定其他任何担保,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等任何纠纷。
b.标的物业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保、卫生、消防、建设等部门的要求或标准,并已通过整体验收合格,也未被法院或其它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c.标的物业可以被乙方合法承租并可合法用作酒店经营等商业用途。
d.具有标的物业、标的区域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法出租权及收益权并提供相应证明,该等权利为充分、完整、惟一且无暇疵。
e.甲方已向有关政府部门了解并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标的物业的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质符合市政府关于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的内容,规划部门未就标的物业的全部或部分作出拆迁、征用、旧城改造的安排。
3.2 标的物业已于年 月 日抵押给银行,贷款 ,贷款期
限为 至 ,银行现已同意本租赁合同,并出具了《抵押权人同意书》(见合同附件)。
甲方提供标的物业权属证照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承诺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并承诺该等证照为真实、合法、有效且无遗漏。标的物业的权属证照情况为:
房产证 份,编号为 ,租赁物业所有权人为甲方,建筑面积共 平方
米;租赁物业建筑结构为 结构;房屋用途为。
3.3甲方特别承诺并保证:标的物业房产及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用途、性质、结构、承重、安全性等方面均合法合规,以及物业在抵押的状况均不会影响乙方正常、合法地用于酒店经营。若因上述任一方面的问题导致乙方的租赁使用受到限制或无法使用全部的租赁区域,或乙方无法正常及时办理酒店正常经营所需的消防、卫生、环保、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甲方负责办理上述所有证照,并承担所有费用,且因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因甲方或标的物业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申请办理证照之日起30日内获取所有经营所需证照的,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并按本合同10.1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甲方同意延长免租期到乙方取得所有经营所需证照之日止,且甲方仍应按前款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除前述情况下,乙方经营所需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办理证照所需正常费用由乙方负责,但甲方须在乙方发出协助通知后10日内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的全部文件。
3.4 乙方承租甲方标的区域用于酒店经营(含酒店配套经营服务)用途。
四 租期及租赁物交付
4.1该租赁物业租赁期自起租日起至结束日止共计 年。即:
租赁期限起租日为: ;
租赁期限结束日为: 。
4.2甲方应于起租日之前交付标的区域。甲方同意,自起租日起至年 月 日(首次支付租金日)为免租期,免租期共计 天,在此期间,乙方可无偿使用租赁区域。具体交付日以双方签署确认的《物业交接确认书》为准。但局部交付、交付标的存在主体结构或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问题均视为迟延交付(不视为完全交付),此情况下《物业交接确认书》不作为完全交付的依据,交付日自完全交付租赁物业开始 ……此处隐藏7870个字……p>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抵押合同 篇9一、融资租赁合同担保
(一)融资租赁合同担保概述
在我国融资租赁交易中,设定担保是常见的交易条件。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具有较高价值的财产,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租期较长,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的收益情况容易受市场因素影响,因而出租人收回投资获得利润的风险系数相当大。为了确保承租人能按约履行合同,按期支付租金,降低出租人的风险,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融资租赁如果设定担保,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对承租人履行向出租人给付租金义务的担保;一类是对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租赁物残值的担保。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从总体上看,其担保方式与《担保法》确定的担保方式并没有什么区别,即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交易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设定合同担保方式。融资租赁合同虽可适用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但是在实践中极少发生和适用。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可以采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担保条款方式,或亦可签署独立的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函。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一)担保人应当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采取保证方式时,着重考虑保证人是否具有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如根据《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出租人应对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确定其担保能力。
(二)考虑到监控难度等问题,应审慎使用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是《物权法》引入的新制度。浮动抵押抵押财产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抵押人被赋予较大的处分权能。但它也不可避免地会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带来诸多风险:
1、浮动抵押财产价值可能在特定化之前减少或流失,使抵押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清偿。抵押财产处于流动状态,抵押人可能滥用其自由处分权,非法转移、变更财产,致抵押财产总体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2、浮动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时方能确定,这给预测抵押财产的价值带来困难。
3、浮动抵押制度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和市场环境。
4、由于浮动抵押具有浮动性,抵押财产处于动态变化中,《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及抵押财产相应的监督权,抵押权人无法掌握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不利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
5、浮动抵押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权。
鉴于以上缺陷, 出租人对于浮动抵押应采取审慎态度。依据《物权法》196条规定,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之一为“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租人应尽量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一旦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
(三)约定行使担保物权条件,保障担保利益,节约交易成本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除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出租人在担保合同中应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明确约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防范风险。
(四)积极行使担保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权法》缩短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因而,如果抵押权人未能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则其利益将不会受到法院保护。出租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履行跟踪制度在此至关重要。
(五)及时进行担保登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物权法》将动产担保由以往的登记生效主义转向登记对抗主义。尽管不进行登记,并不影响动产担保的效力,但是为了能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应督促担保人进行登记。
(六)适当考虑适用留置、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
《物权法》规定企业之间可以留置,而且留置权和债权可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为出租人采取留置担保方式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也可以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
(七)对租赁物残值的担保
租赁物残值担保为融资租赁所特有,它是为保障出租人对于租期结束时租赁物残值利益而设定。对租赁物残值的担保一般适用于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不是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部的情形。此类担保可以由第三人或承租人提供。
对此建议条款:双方约定在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物的具体残值;对合同届满时租赁物进行评估和变现,约定评估的具体方式或者评估机构;当租赁物的评估变现价值低于双方约定的残值时,由承租人或第三人对差额作出担保。
(八)建立健全租赁物取回占有机制
在租期内,租赁物处于承租人使用和控制之下,因而出租人可考虑采取合同约定、合同公证、租赁物标志化等手段设立明确、可操作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充分保障租赁物权。取回权并不是《担保法》中的担保制度,但是对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必不可少。20xx年,我所总结参与“中国融资租赁法”立法工作的心得,结合受全国人大委托进行取回权课题研究工作的成果,出版了《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一书,该书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取回权的制度构建及交易设计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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